发布时间:2020/11/17 13:16:10
豁免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
(1)已具有境内商品交易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包括在我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有原油期货、特定品种、商品期权权限的客户);
(2)已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的客户(包括在我公司或者其他公司有金融期货编码);
(3)已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ETF 期权权限);
(4)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 50 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
(5)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
(6)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a、如果客户符合上述(1)(3)条件的客户,且在其他公司已开通相应权限,在我司开通权限时还需要提供其他公司出具的加盖有效印章的证明文件(原件),同时需签署《客户承诺函》。